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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不止于愤怒
白白胖胖安心等主人回家的萨摩耶小狗,被两个小孩放火烧死。三分钟的哀嚎,不忍心听,光看到监控录像的截图,已经悲愤到捏紧拳头,全身发冷。 这次笔记,不主要谈他们或者监护人可能会承担怎样的责任,我想分享一下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在香港,涉事小孩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3.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中,清楚规定: (1)任何人—— 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200000及监禁3年。 任何人中,亦包括未成年人。若放火的两个小孩年满10岁,可被控以成人方式起诉。由于是未成年人,法院处理时还依据《少年犯条例》(香港法例第226章)作出特别的安排。 《少年犯条例》规定,10岁及以上儿童即有刑事责任能力。7-10岁法律推定无犯罪能力,但如果证据充足也可认定。 事态发展至今,我们尚未知两个放火的小孩的年龄,但如前述,若满10岁,根据《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法庭可判处年满10岁或以上的违法者为期1至3年的感化令,接受感化主任的监管。 “感化主任通过监管及辅导,并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受感化者改过自新及重新投入社会,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 因此,若这两个小孩是在香港犯下罪行,对他们而言较为可能的处罚是感化令。 相比之下,我们好像对此事件有些束手无策。有希望的只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大概在几千块;或通过和解获赔,金额可能高一些。 写这篇笔记饼律也不是想要去普法,而是表达一些感受和期待。一些渺茫,但不能放弃的期待。 香港的法律或许不能让施暴者付出我们想象中“对等”的代价,但它至少让我看到,任何人残害动物,都需付出足够痛足够长记性的代价。 希望这世间少一些残忍,多一些同理; 希望我们不止于愤怒,更能推动改变。 #百花计划#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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